工商部门:烈性犬不得买卖
25日,记者联系了福清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除了特殊部门使用的烈性犬以外,其他烈性犬都不能买卖。该工作人员介绍,因为烈性犬的交易方式隐蔽,他们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常常很难发现。
工作人员还提醒,参照厦门养犬管理办法条例,禁养的犬类有: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高加索、中华田园犬(土狗)等28种烈性犬,以及由专业权威机构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而取缔这些烈性犬的私卖,需要靠群众举报,以及多个部门的处理。如果有市民看到有人在私卖这些烈性犬和大型犬,欢迎大家向工商部门12315举报,也可报警处理。
建议
藏獒应单独分类,不应在城市饲养
6月底,大连一幼童被藏獒咬死。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就该事件接受采访时称,肇事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罪名成立,最高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认为,藏獒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其实最重要的是管理不到位,法规落实不好。像藏獒这样的大型烈性犬只,要单独对其分类。“藏獒本来就不是广大内陆地区的犬种,也不是生活在平原地区的,兽性很强。像这种犬根本就不应该让其在城市里饲养。
(据新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