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5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福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公司”)的员工签收了北京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寄来的物品,却称里面并没有包含设计成果的光盘。到底北京公司的设计成果有没有交付,双方各执一词。日前,福州市中院根据证据规则,判令福州公司应向对方支付设计费58.4万元及利息。
2009年底,福州公司对其开发的福州某综合体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北京公司中标。随后,双方签订协议:北京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所对应的设计费用为58.4万元;协议签订后,北京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公司提交该项目的所有设计成果;福州公司应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设计费。双方在协议中加盖了印章,但未签日期。
去年3月22日,北京公司通过顺风快递公司向福州公司快递了一件物品,并在快递单上写明:协议书两份,委托书一份,光盘一张,发票一张。快递单收件人签名一栏中有福州公司一员工的签字。
北京公司称,寄送的光盘里面的内容就是协议中约定的设计成果。可福州公司一口咬定,虽然收到了对方寄来的物品,但里面没有光盘,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对方的设计成果。而且,双方还有其他的设计业务往来,不能证明此快递单上注明的光盘就是协议中约定的设计成果。
双方协调不下,北京公司将福州公司告上法庭。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福州公司确认了顺风快递单收件人地址是他们公司的地址,邮件的签收人也是公司的员工,但又主张从来没有收到过光盘,前后表述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福州公司认为没有收到光盘或收到光盘与协议中约定的不一致,也未能说明有向北京公司提出对该光盘内容的异议,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因此福州公司的辩解无理,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该院判令福州公司应支付北京公司设计费58.4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