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3日 据福州新闻网讯 吴某入户盗窃200元,按照以往的标准,不一定构成犯罪。然而,连江县法院日前却判处他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宣判的首起盗窃数额很小而被定罪处刑的案件。
去年7月,吴某携带一把螺丝刀,窜到连江县筱埕镇凤贵村谢某的家中,盗走200元钱。逃离时,他被谢某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200元钱,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吴某系累犯,同时其盗窃数额仅为200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据经办法官介绍,一般的盗窃罪属于数额犯罪,即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才能定罪处刑。但根据我国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即构成犯罪,盗窃数额不作为定性的依据,仅作为量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