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周某华与亲属均在福州工作生活,2010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周某华到位于鼓山镇的物流公司向负责人严某讨要工资。双方发生争执,严某与周某华发生肢体冲突。
在扭打中,周某华用腿将严某的右手掌踢成骨折,后经鉴定,严某为轻伤。
当晚10时许,周某华的叔叔周某祥以及其他亲属闻讯赶到鼓山派出所,与负责案情的民警发生争执。周某祥伙同周某华殴打两名办案民警,导致两名民警轻微伤。
法庭审理认为,周某华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判处他1年3个月有期徒刑;周某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他10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