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被指偏向强者
台海网9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榕法)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其中被公众理解为“婚后公公给丈夫买的房子,儿媳妇没份”这一条款,引发激烈争议。最近,福州市中院就审理了与此相关的一起因离婚房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还有套房子,是在结婚时买的,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隐瞒了,就告上法院。庭审中,男方说这房子是他爸买的,其父亲也站出来对女方说:“房子是我出钱买的,你没份!”据了解,该案是自《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福州中院审理的夫妻分割房产纠纷的首例案件。
她发现前夫曾瞒着自己买两套房
2002年5月10日,阿勇和阿芳(均为化名)在福州登记结婚。2007年8月30日,两人在台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台江区一套房产及家电、家具归阿勇所有,双方无存款、股票、现金,无债权债务”。
离婚后,阿芳发现前夫阿勇在结婚时还买了两套房子,在协议离婚时却没跟她说,没拿出来分割。一套是在鼓山镇的房子,2005年11月,阿勇跟福州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另一套是在鼓楼区东街街道的房子(经法院委托估价为40.2万余元),是阿勇在2006年11月买的,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的名字是阿勇。
阿芳认为,这两套房都是阿勇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他隐瞒财产,在协议离婚时未说明,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要回这两套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