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中央和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福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福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福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今年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2010年先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于2011年全面开展。
专项治理的内容包括: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进行。要求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求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求签订自查自纠承诺书,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所属社团和公募基金会的30%;市属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应对所属企业开展内部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30%,检查结果视同自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社会团体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已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见附表),福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信箱:福州市乌山支路34号,邮编:350005。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将给予3%~5%的奖励(市本级为5%),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