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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炉 3年建10万套可租可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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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9月4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吴宏雄) 从2009年起到2011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建设廉租住房10万套、发放租赁补贴3万户。这是日前省政府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2009—2011年福建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廉租住房保障总体目标。规划划定了每年及每个设区市的硬性指标。

据规划,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具体条件由市、县确定,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

规划将探索廉租住房可租可售。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时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如愿购买廉租住房,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以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同时,廉租住房建设情况将纳入对市、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

廉租房须配厨房卫生间

据介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2009-2011年福建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提出,我省将积极探索廉租房可租可售。目前,确定晋江、南安、永安、长汀四个县市为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建设和筹集廉租住房是当前住房保障的重点任务。我省将进一步扩大筹集渠道,采用配建、改建、收购、置换、公房腾退、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应充分考虑低保家庭生活、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比较便利区域,并加强小区内外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廉租住房基本设施中必须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入住基本设施。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应简单装修,方便低收入家庭入住。

谁可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面,保障范围可扩大到有需求的中心镇。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有条件的地方,当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

为13万城市困难户解决“住房难” ——解读《2009—2011年福建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2008年7月1日,厦门首个交付使用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小区万景公寓居民正在小区内打量自己的新居。该小区全部入住后,居住人口在3000人左右。2006年9月5日,万景公寓正式动工,这是当年开工的继观音山、高林居住区之后的第三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

13万户住房困难有望解决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尧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把廉租住房保障列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内容。

日前,省政府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2009—2011年福建省廉租房保障规划》,结合福建具体实际,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13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近年来,全省各地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我省各市县编制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期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以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新增的保障户,总户数约有14.7万户。扣除历年廉租住房已保障的2万多户,未保障户约有12.7万户。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居住在城市棚户区或危旧房中,居住区缺乏基本居住功能和配套生活设施,居住环境差、空间狭小,亟须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廉租房面积以50平方米为限

根据规划,我省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

同时,将探索廉租房可租可售。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时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如愿购买廉租住房,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以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还将完善准入退出制度。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将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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