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林水金) 福州金色维也纳小区,因看车人失职,业主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丢失。业主要求物业赔偿丢车损失,却遭拒绝。昨日,台江区新港派出所民警根据新《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进行调解,物业公司最终赔偿业主1800元。
新港派出所的郭所长介绍说,去年12月30日上午,台江区金色维也纳小区的业主念女士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该小区物业所设的停车处。停车时,物业公司的车辆管理人员向她收取了0.5元看管费,并发了一张号码牌作为凭据。
次日,念女士到停车处取车时,发现电动自行车不见了。她立即找到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涉,要求物业赔偿丢车损失,却遭拒绝。
接到报警后,新港派出所民警调取当天的小区监控录像,看到当天确实有名陌生男子进停车处,将念女士的电动自行车骑走,而看车人既未要求其出示提车牌,也未进行阻拦。民警说,这段录像证明,是物业失职造成念女士电动自行车丢失。该所民警根据《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宏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念女士财产损失1800元人民币。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是2008年10月29日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并实施的。其中第22条规定: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物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了解,自这份新物业服务合同实施以来,福州的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多起小区丢车赔偿事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不少这类事件中,物业公司对小区失窃车辆进行全赔。
福州市政法委张处长表示,确因物业公司的人员的过错造成业主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必须赔偿。赔偿金额多少,按照车辆的价值和物业公司过错的大小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