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一家银行未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办理扣款,致使被执行人的存款被转移。日前,长汀县人民法院裁定这家银行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006年9月29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协助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汀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曾德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00元。但协助执行人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导致该款被执行人曾德斌转移。11月27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向协助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汀县支行发出通知,要求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追回已被转移的财产,但到期后未追回。
2007年2月,长汀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裁定协助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汀县支行在转移的款项计人民币14600元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前不久,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从长汀县人民法院收到协助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汀县支行交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