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7日讯 (记者 林芹)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燃气费,用户逾期未交付燃气费,经两次以上告知后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中止供气。但用户交纳燃气费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这是昨日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规定的。燃气初装费问题正在协调中
据悉,此前在就《草案》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过程中,部分委员和部分设区市的人士,还对向居民征收燃气初装费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是否取消初装费,意见不尽相同。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已向省政府办公厅致函。目前,省政府正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两次以上告知仍不付燃气费,可停气
《草案》规定,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燃气费,如果逾期未交付燃气费,并经两次以上告知后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中止供气。但用户在交纳燃气费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擅自歇业可被中止经营许可权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颁布。此次修订主要涉及经营许可权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为此,《草案》还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许可经营协议:一、转让、出租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权的;二、擅自质押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权的;三、转让或者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主要设备、设施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