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严格清理核实乡村债务,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
《通知》要求,要对去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强调,我省的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兴办公益事业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清退临时人员,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记者 程歆)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