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30日讯 (记者 黄智敏/文 黄少毅/图) 明天起,节约用水将不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要变成一种新的法定义务,并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钱袋子。从10月1日起,《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多占用水资源就必须多出钱。
生活用水阶梯计价
厦门市的淡水资源极其匮乏,为了约束用水行为,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定额指标,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管理办法。城市供水企业收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将全额缴入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发展厦门市节水事业。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建立有效节水激励机制。
企业不节水可罚3万
条例明确要求企业用水大户要节约用水,规定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该每3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对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而不使用再生水的,尾水未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不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从事洗车业务不采用低耗水洗车、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设施设备的,均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水提前一天通知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强调了用户的权益。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若认为水质不达标,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因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污染水源最高罚5万
条例规定,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也将受到重罚。如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东西,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行为,可罚2000元—20000元;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可罚50元—5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