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在全省首家推出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新患重病者可获2万保障金
全市职工,只要参与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今后如新患特种重病,即可获2万元保障金。昨天,厦门市总工会在全省首家推出了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全市职工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保,相关手续从4月28日起即可办理。
根据保障办法,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署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参保。参保采取团体参保的方式,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保人数原则上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保障费每人每份一年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保障内容:11类大病
特种重病的保障内容,为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起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患下列11类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各种原发性特性肿瘤;3、再生性障碍性贫血;4、暴发型重症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8、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10、白血病;11、晚期肝硬化。
给付标准:每份2万元
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市总工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被保障人患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2万元。
保障期满 可以续保
保障期满,可以续保。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的,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为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一个保障期未满,参保单位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免责期内设立慰问金
参保职工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医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慰问金,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慰问金的给付标准是,保单生效之日起满30—59天为500元;满60—89天为1000元。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申请给付有时限要求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30天内向市总工会提出。市总工会收到被保障人资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7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可代为申请。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市总工会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权利,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四种情况 不予给付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2、保障人虽在免责期后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者;3、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4、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换单位也不影响兑付
保障期内,无论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关、停、并、转,或本人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均不影响保障责任的兑付。被保障人只要能按“参保单”、“明细清单”提供证明文件,并与保障人所存档资料相符,被保障人就会得到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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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账户定点药店购药额度调高
一般参保人员可刷400元
导报讯 (记者 鲍娜) 7月1日以后,一般参保人员用医保卡到定点药店买药,每年可以刷到400元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消息,决定调高2006医保年度个人医疗账户定点药店购药额度。
按本市城镇户籍职工缴费标准参保的人员,包括按本市城镇户籍职工缴费标准参保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退休人员,其个人医疗账户定点药店购药最高额度由去年的300元调高为400元;按《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人员,其个人医疗账户定点药店购药最高额度由去年的150元调高为200元;离休人员调高幅度最大,个人医疗账户定点药店购药最高额度由去年的450元调高为600元。新额度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前,厦门全市共有76家定点药店,2005年底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为84.03万人。2004年7月1日,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药店刷卡购药,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小病就近购药,也减轻了大医院门诊就医的压力,看病排长队的现象有所减少。参保人员在大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也比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对减少医疗保险基金统筹部门支出也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