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4月1日起,泉州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保留四档,分别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各档平均值比原标准增加235元,平均增幅为12.6%,年均增幅5.4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档,分别为23.5元、23元、21.5元、20元。泉州市各地主要执行第二档2195元和第三档2045元,执行第二档的有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执行第三档的有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
来源:泉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