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搭乘公交车,上车后未入座或站好,公交车起步又突然加速,致老人在车内摔伤,能否向公交车承运公司索要赔偿?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公交车上老人摔倒骨折
某日,六旬老人陈某在南安市某公交站搭乘由甲公司承运的公交车。陈某上车后还未入座,驾驶员便启动出发,且突然加速,一个踉跄之后,陈某摔倒在车厢里。
当日,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及右肩袖损伤。之后,陈某以公交车突然加速导致其摔倒受伤为由将甲公司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搭乘由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在上车后未落座时因驾驶员突然加速导致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
甲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运输义务,且甲公司对该事故是因驾驶员突然加速致陈某摔倒受伤这一情节并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陈某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法官说法 承运人有保护乘客安全义务
法官介绍,在乘坐公共交通时,承运人有义务保护所有乘客的安全,乘客也有保证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公交起步致乘客摔倒的情境下,若驾驶员未确认乘客站稳扶好且出现加速或者刹车行为,导致乘客摔倒受伤的,那么承运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乘客,若因自身疏忽或者违反乘车规定而导致摔倒受伤,那么乘客也将承担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谢艺欣 卢小琳)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