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意往来,结算当日转账、接收款项时应注意明确注明款项名目,否则会因先收(打)款再结算,还是先结算后收(打)款的顺序而发生纠纷。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程合同纠纷,被告辩称先结算后打款企图赖账。法官分析时间线、抽丝剥茧,最终判决被告还款5万元及利息。
案情概述
5万元欠款起纠纷 还没还钱各执一词
王某(原告)与李某(被告)签订了《泥水分项工程责任承包协议》,王某承接李某的分项工程,案涉工程总量超90万元。2021年4月28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李某确认尚欠原告王某工资5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后来双方就上述欠款发生纠纷,王某遂向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提起诉讼,并提供工程合同相关结算欠条,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款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该工程款5万元已于结算当日全部还清。李某声称,2021年4月28日出具欠条后,其通过微信转账4万元、现金支付1万元已还清欠条债务。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当日上午8时12分、下午2时26分,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共计4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辩解有悖常理 判其还款5万元及利息
针对这一说法,原告王某情绪激动,表示当日是先收款(李某的转账)再结算(李某尚欠5万元),不是先结算后收款,欠条也是收款之后出具的,被告并未还清所欠款项。
法官结合双方证词证据调查发现,欠条上被告李某承诺的还款时间是2022年1月31日前,这与出具欠条时间(2021年4月28日)相差9个月。被告李某若具备当日还款的经济实力,就不必出具欠条,这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交易习惯。同时,根据双方陈述,原、被告居住地相距上百公里远,如果真如被告李某陈述的是出具欠条后还款,那么欠条的出具时间显然早于当日上午8时12分,比正常接洽时间过早、不符日常生活习惯。综上所述,可以确认被告李某结欠的工程款5万元至今未还。
最终,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结算债权债务时 应通过多种方式明确款项名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看似简单、事实明了,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是很多当事人会遇到的真实情况。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结算债权债务的时候,尽量通过录音、录像、微信、短信或者详尽的书面记载等多种形式加以明确款项名目,以免给失信者、无理者、赖账者可乘之机。(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