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江市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林某、黄某存在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利用电焊设备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004-1处罚阶次2的规定,对林某和黄某作出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管理部门提醒,施工现场内切勿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如需使用明火作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动火审批的“四有”要求,即要有安全人员在现场守护,在施工同时实施防灭火措施;要有灭火器材设施,以便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进行处置;要有安全防火距离,作业前清理周边可燃和易燃易爆物;要有不燃物品覆盖遮挡,确保周边无法移动的可燃物不被引燃。(融媒体记者 林书修 通讯员 廖玉凤)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