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能够跨越地理界限,让不同地区的朋友得以沟通和交流,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市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将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日前,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辱骂他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2023年2月,被告张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自己售卖的钩针教学课程。张某支付688元款项后,王某向她发送了观看账号,张某确认收货后,一直使用该账号登录查看王某发布的视频和图片。
今年2月,张某申请退款并建立微信群,在群里发布不利于王某销售且严重侮辱王某个人尊严的言辞,并引导其他会员退款,导致王某网络店铺被扣款30175.67元。
因此,王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赔偿其损失30175.67元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等。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交易记录截图、视频观看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双方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本素不相识,并无积怨,法官积极做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打开心结。张某坦承,自己对课程视频的教学效果不满意,因此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现已认识到错误,愿意向王某道歉,王某也表示谅解。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调解书,张某通过微信向王某郑重道歉,王某接受了道歉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社交网络平台并非言论自由的无限制领域,不能成为个人随意发泄情绪或报复他人的场所。在网络平台上公然辱骂他人,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有权依法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叶俊欣)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