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在小区被机动车撞伤引发的赔偿案件,依法判决事故车主承担主要责任,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日前,张奶奶抱着两岁半的孙子小林在德化县龙浔镇某小区行走。行至小区道路三角路口处,张奶奶让小林下地行走,小林未站稳,后退摔倒在恰逢经过的小型轿车后车轮处,小林受到挤压受伤。
此后,小林监护人向事故车主郭某索赔,郭某认为事故是因张奶奶长时间抱小孩体力不支,在路口放小孩下地,小孩站不稳而后退摔倒在车轮处所造成,并非本人所撞,不应由其担责。保险公司也认为事故非车主责任,仅愿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
因协商未果,小林监护人将事故车主郭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郭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及责任比例。法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原被告双方居住的小区内,郭某报警后,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未对当事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此案中,机动车驾驶员在小区内行驶时,应当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对周围环境人员损害事故的发生。
结合现场公共视频和双方庭审陈述,原被告所居住的小区道路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郭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小区内行驶,行驶至三角路口拐弯处右拐,未减速行驶或停车避让,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是造成小林受伤的主要原因。
张奶奶携带幼童小林出门,在三角路口拐弯处未观察道路周围环境,让小林下地行走,致小林未站稳而后退摔倒在郭某驾驶的车辆后车轮处而遭到挤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综上,法院认为郭某对于此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综合案情,酌定由郭某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小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法官提醒,此案系在小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驾驶员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更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环顾好四周,特别注意身材矮小的未成年人。对于人车未分离的小区,作为随行监护人要格外注意,在孩子玩耍时应尽到谨慎看护义务,预判存在的潜在风险,及时予以保护和干预,尽责守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融媒体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德法宣)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