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归还?日前,洛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婚姻产生的纠纷案件,最终女方返还了部分彩礼。
赵先生和刘女士的父母是朋友。2018年,在双方父母自行做媒的情况下,赵先生和刘女士相亲后开始交往。几个月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赵先生支付给刘女士订婚金1.5万元以及聘金、金银款8万元。2019年5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赵先生又支付了相关费用1.5万元。从订婚到结婚期间,赵先生还给了刘女士四枚金戒指和一枚钻戒。
遗憾的是,两个人举行婚礼后不久,就因感情不和没有共同生活,至今也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赵先生要求退婚,但双方未能就彩礼达成一致。赵先生遂将刘女士诉至洛江区人民法院,请求退回彩礼。
诉讼过程中,刘女士称赵先生赠送的金器已经被卖掉,她在办理婚礼期间也花了很多钱,因此不同意全部退还。刘女士表示,赵先生支付的款项均由自己的父母经手,因此她也不清楚具体的款项。经洛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人一致同意退婚,刘女士当场退还部分款项和戒指。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官提醒,双方家庭处理因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除需以诚相待外,更需互相理解和尊重,公平合理地确定彩礼的范围和返还比例。(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实习生 钱方圆)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