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老陈遭遇天降横祸——被突然倒下的帐篷砸伤。谁该为他的伤情负责?是帐篷的主人,还是扣押帐篷且放置管理不当的镇政府城管办?近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认定镇政府城管办为此负全责,应全额赔偿老陈的损失3万余元。
案情: 老人打扫卫生 被倒下的帐篷砸伤
2018年,阿隆(化名)在洛江区河市镇某广场开了家快餐店,店门口摆放着活动帐篷,用于营业招揽顾客。
2021年7月6日10时20分许,河市镇城管办(以下简称城管办)工作人员在开展清洁家园行动中,发现阿隆的快餐店及隔壁牛肉店在店外摆放、搭盖帐篷,存在违法占道经营的情况。于是,城管办带领的工人跟随牛肉店人员将该店的帐篷先搬至广场5号楼102店面收起靠墙放置,后工人又将快餐店的帐篷搬至该地点靠近牛肉店的帐篷放置。
当日下午2时52分许,老陈在打扫自家101店面外空地后打扫隔壁102店面外空地时,被快餐店突然倒下的帐篷砸伤。事故发生后,老陈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后才出院,花费医疗费共计18702元。出院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挫擦伤。当年11月12日,老陈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护理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老陈的护理期评定为90日,后续取出内固定物的治疗费用约为8000元。老陈为此支付鉴定费1600元。事发后,快餐店垫付老陈医药费5000元。
快餐店: 已失去对帐篷的控制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因为赔偿的问题,老陈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快餐店、河市镇政府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6172元并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
对此,快餐店认为自己无需担责。快餐店称,即便认为其是占道经营行为,但该行为与老陈受伤没有关联性,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占道经营行为属于致使事故发生的过错。自城管办人员从快餐店搬离该帐篷起,城管办即成为帐篷的堆放人与管理人,快餐店即已失去对帐篷的管理和控制。且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城管办人员放置帐篷后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加固、看护、提醒等合理管理防护措施,才导致老陈被倒下的帐篷砸伤的。
镇政府辩称,帐篷是工人在商户的要求和指示下搬运的,帐篷放置的地点是商户指定且在商户经营地附近,并未脱离商户的控制范围,商户具有控制权及支配权,且城管办人员亦明确告知商户要及时对帐篷进行处理。快餐店作为案涉帐篷的所有人、管理人,因其占道经营而产生的搬运以及之后未及时清理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 镇政府承担全责 需赔偿3.3万余元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案涉帐篷未采取加固措施,放置地点周围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在这起案件中,河市镇城管办人员为清理占道经营将帐篷搬离快餐店,系正常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行为,但其作为帐篷的堆放人,对其放置的帐篷负有直接的管护义务。因帐篷系装有滑轮的铁架制品,具有一定的高度和重量,且放置地点位于居民住宅小区内,周边存在其他住户及过往人员,因此城管办人员在放置帐篷时应当预见到帐篷控制不稳可能发生倒塌伤人的危险,但城管办人员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危险,仅将两个帐篷相互靠着放置,未采取加固、看护、提醒等合理管理防护措施,导致老陈被倒下的帐篷砸伤,应认定城管办对此存在过错。城管办作为帐篷的堆放人和直接管控人,应当对老陈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快餐店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虽系城管办搬离及放置帐篷的起因,但该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本身并非导致老陈受伤的直接原因。综合相关证据显示,快餐店并非案涉帐篷的堆放指示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城管办工作人员在将帐篷强行搬离后有告知快餐店经营者其帐篷的放置地点并授权其自行管理、处置。因此,自案涉帐篷被城管办人员强行搬离后,快餐店即已失去对案涉帐篷的管理和控制。快餐店对被城管办人员搬离的帐篷不再负有管理和看护义务。因此,快餐店对老陈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城管办在清理占道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所堆放的帐篷疏于管理,导致老陈被倒下的帐篷砸伤,城管办作为帐篷堆放人,应对老陈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城管办系河市镇政府的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民事责任应由河市镇政府承担。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河市镇政府应赔偿老陈各项损失共计33522.15元。
(融媒体记者)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