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谢谢你,原本觉得这笔钱没指望了,能拿回38万元,我很满意了。”日前,苏甲(化名,下同)给南安市人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苏甲几年前出借了40万元,后来对方因病去世,对方妻儿为逃避债务恶意卖方转移财产,好在债权人有“撤销权”可撤销房产合同,在法院的帮助下追回房产,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
案情:丈夫欠债40万元后去世 妻儿出售所继承的房产
几年前,家住南安的苏乙向苏甲陆续借款总计40万元,并出具借条交苏甲收执。借款后,苏乙未能偿还,并于2017年7月因病死亡。苏甲向其家人几次追讨未果,于2019年10月起诉至南安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苏乙的妻子、儿子及母亲应在继承苏乙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苏甲借款40万元及利息。2021年6月判决生效后,苏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明苏乙夫妻原有一套商品房,在苏乙去世后,其妻儿继承了苏乙的份额,并于2019年12月将该房产出售给陈某。除此之外,未发现苏乙有其他遗产,也未发现苏乙妻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转折: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法院判决撤销售房合同
其间,苏甲发现苏乙妻儿虽仍居住在该商品房处,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了该商品房,极有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虚假买卖。苏甲将此情况报告给了执行法官,法官向苏甲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此后苏甲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后经查验,苏乙妻儿确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对苏甲的债权造成实质损害,判决撤销苏乙妻儿与陈某订立的买卖合同,陈某应将上述房产变更至苏乙妻儿名下。依据该判决,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该商品房,苏甲最终分得30万余元以及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1.3万元。领到款项后,苏甲多次致电表示感谢,表示虽然没能全部执行到位,但对此结果已经非常满意。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权力追回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让被转移的财产又回到被执行人名下,这样法院可继续对这些财产进行执行。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或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三是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四是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此外,如果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上述都是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后补救”措施,如果能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前控制住被执行人的财产,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李晓琳 王琳)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