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手机内置电池卖了40多元,买家曾某某以电池不耐用为由申请退款,拿到退款后,他却没退货。这下卖家不干了,跨越千里维权来到泉州,将曾某某起诉到法院,前后花费了一两千元。
据洛江区人民法院介绍,此前,曾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一个智能手机内置电池,商品到货后确认签收。经使用,曾某某以电池不耐用为由申请退款,商家吴先生表示需退货才能退款,曾某某拒绝退货,并向网络平台继续申请退款,最终操作成功。吴先生不服,经沟通未果,遂从外省来到泉州,作为原告,将曾某某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各项维权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释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曾某某表示拆除手机电池确实存在损坏手机的可能,但既然电池足以支撑手机正常使用,其愿意支付相应对价。最终,吴先生和曾某某握手言和,共同达成调解协议,曾某某当庭向吴先生支付款项200元,吴先生表示无需退货,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吴先生气曾某某不诚信的行为,从安徽乘坐动车来泉州,又请人调查被告人的信息,花了一两千元,也花费了不少时间,虽然最后只拿到200元,但他觉得维护了自己作为诚信商家的权益,值了。
法院介绍,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电商平台消费不断发展,不仅要保护买家合法权益,卖家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被忽视。“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仅退款”等规则不应被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均对消费者权益维护与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法律约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交易都应遵守规则,消费者亦应当诚信,切勿无理“白拿”,若损害卖家权益,增加社会信用成本,长此以往,最终破坏的是整体消费环境,损害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海岚 张静吟)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