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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起纠纷,车子被车行“扣”了两年多 车行被判赔偿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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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出故障,阿兴(化名)将车送去福建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车行)维修,等他再次拿回车,已是2年多后的事情了。昨日,记者了解到,阿兴和车行的法律纠纷,近日有了最终结果——法院认定,阿兴应支付维修费给车行,车行因私力救济过度,暂“扣”车辆太久,应支付阿兴损失5万余元。

原告 车辆被“扣”索赔9万多元

2019年9月25日,阿兴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用于滴滴客运。2021年8月起,阿兴发现车辆使用中出现间歇性刹车失灵、车辆偶尔不能充电等问题。当年8月17日,阿兴将车辆开往车行维修,该车行系安徽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商。

按照阿兴的说法,车行几个月都未能将车辆维修好。他一再追问,才被告知,维修需换整个电池包,费用6万元,否则报废处理。他要拿回车,车行却告诉他,得先支付维修费用等几千元,否则别想拿回车。车没修好,还要费用,阿兴不理解,为此,他报警处理。民警告知双方,这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者到法院起诉处理。

2023年2月2日,阿兴作为原告,将车行及汽车公司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车行将车辆归还给他,并赔偿电池包维修费6万元、赔偿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纠纷非法扣押至2022年10月25日止造成的运营费损失9万余元等。

被告 车行有权留置未付维修费车辆

面对阿兴的起诉,车行立即提起反诉,要求阿兴支付维修费等3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及车辆的保管费5120元。

车行称,进行初步检修后,发现车辆的电池包有明显的撞击痕迹,便告知阿兴需要将电池包拆卸后寄厂家检修。后车行在阿兴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将电池包拆卸并寄至外省有资质的公司检修,由此产生运费2200元、维修费用1000元。后阿兴要求返还案涉车辆,车行要求他支付上述费用,但他拒不支付,导致车辆在车行保管。因阿兴未向车行支付维修费用,车行对该车辆依法行使留置权,并不存在非法扣押的情况,阿兴的运营损失系其自身造成的,与车行无关。

汽车公司表示,该车辆底盘有明显的破洞和碰撞痕迹,电池包也有裂痕,经维修检测可以证实,该电池包的损坏属于外力损坏,不属于电池自身的故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系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不属于质保范围,需要阿兴自费维修。此外,该车辆不存在任何质量缺陷,系合格产品,自己无需担责。

法院 车行应赔偿车主损失5万多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当时,阿兴将车辆开到车行维修。车行经初步检修,认为车辆的电池包有明显撞击痕迹,经阿兴同意后遂将该电池包拆卸并寄至外省检修。为此,车行支付运费2200元。该车送至车行处维修的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已超过2年的质保期;且电池包因外力磕碰受损,系阿兴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车辆,属三包免责范围,不属于保修范围。阿兴要求车行赔偿其车辆电池包维修费6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因阿兴未向车行支付维修费、运费,车行对该车辆享有留置权。对于保管费,因车辆留置于车行是车行采用私力救济的行为所致,车行行使留置权,便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此车行主张阿兴应向其支付保管费,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阿兴于2023年2月2日提起诉讼要求车行归还车辆,法院受理后,车行于当年2月15日收到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车行在阿兴明确提出归还车辆的要求,明知车辆系营运车辆,未正常营运将造成停运损失的情况下,仍未将车辆归还阿兴,在法院向其释明后才同意予以归还。结合纠纷的发生过程、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定车行应自其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3年2月15日)起至车行同意归还车辆之日(2023年10月27日)止向阿兴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53907.67元。

法院指出,在产生纠纷后,双方均可通过请求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纠纷产生的起因系阿兴违约在先,其未能及时支付维修费和运费,纠纷发生后他既未能积极通过支付款项等方式解决问题,在公安部门告知其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仍不积极通过诉讼等方式及时止损,其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不得就其怠于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而车行在采取措施后亦可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其亦怠于请求有关机关处理纠纷,其私力救济的方式已明显超出了合理适当的范畴,应得到规制。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车行将车辆归还给阿兴,阿兴支付维修费、运费合计2632元及相应利息,车行赔偿阿兴因车辆停运的损失53907.67元。

阿兴和车行均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该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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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其中,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该案中,车行的行为即属于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只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相符合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国家的认可和支持。也就说,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如果受到“侵害”的所谓权益不是合法的,就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自助行为,比如嫖娼不给钱,将人扣留,这不属于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虽为法律和公共道德所认可,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自助行为必须要有分寸,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墩良辑)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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