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认真汲取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查处曝光13起燃气违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
被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
2023年11月20日,泉州市、鲤城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检查,发现鲤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现场查获违规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共32个。因该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于当日下午作出查封决定书,对该液化气有限公司3台充装枪予以查封,并按照法定程序和从严从重处理的要求,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盲目作业致管道破裂
造成燃气泄漏实不该
2023年8月12日,福建某建设公司虽签订了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明知鲤城区站前大道施工点有地下燃气管道,却盲目作业、野蛮施工,导致站前大道De200中压穿越天然气管道损坏,燃气泄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市城管部门联合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瓶库毗邻住宅
一液化气供应站被吊销许可证
2023年6月29日,泉州市城管局开展燃气安全明察暗访,发现丰泽区东湖街道某液化气供应站将瓶库设置在毗邻住宅的非单层专用房间,瓶库内电源开关、监控等电气设备非防爆型且线路未防爆。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吊销该供应站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超量存放燃气实瓶
一液化气供应站太冒险
2024年1月3日,丰泽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属于三级供应站的丰泽区城东街道某液化气供应站,在其经营场所存放7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带气实瓶,气瓶容积合计3.04立方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1142-2015》第8.0.1的规定,三级供应站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容积为≤1立方米,相当于28个15kg钢瓶。涉案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44个。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丰泽区城管局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处罚。
餐饮店用气环境差
燃气供应方被处罚
2023年10月17日,丰泽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泉秀街道宝洲街两家餐饮店存在用气环境差、未挂设或未填写“燃气安全公示牌”等问题。经查,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未对两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丰泽区城管局对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处罚。
未获许可经营瓶装燃气
一“黑气点”主被拘留
2023年12月15日,洛江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林某在马甲镇的家中储存、销售、瓶装燃气,当事人未能提供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当事人承认其存在无证经营、擅自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大瓶倒小瓶)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洛江区城管局对林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液化气钢瓶38个、烃泵1台(含4根软管)、钢瓶塑料封口1包,并处罚款3万元。对林某在家中擅自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等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使用“双燃料”
某餐饮店安全隐患大
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洛江区双阳街道某餐饮店存在使用双燃料(醇基燃料和液化气)、使用不合格减压阀和连接软管的安全隐患。经查,双阳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该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在明知餐饮店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向其供应瓶装液化气,未按规定书面告知餐饮店整改等措施。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及《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六十一项较轻档的规定,洛江区城管局对双阳某液化气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处罚。对双阳街道某餐饮店涉嫌违法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抄送应急部门处置。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泉港一公司被“一案双罚”
2023年11月23日,国务院安委会检查组对泉港区某燃气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中危险源辨识和评价表第一项“液化石油气泄漏”定级为“较大风险”,但未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检查中还发现该燃气公司的2项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泉港区城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实行“一案双罚”,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罚款人民币2万元。
未获许可擅自存储液化气
食杂店主被拘留
2023年6月30日,安溪县城管局和安溪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在安溪县参内镇罗内村某烟酒食杂店查获非法存储液化气。经现场清点,存储15kg钢瓶25个、5kg钢瓶3个。执法人员当场收缴所有钢瓶,安溪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未获得任何液化气经营许可的该食杂店主予以行政拘留7日。
淘汰燃气器具仍在使用
一餐饮店心存侥幸被罚
2023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龙湖镇福林村某餐饮店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存在燃气软管私设三通接口分流、橡胶软管老化未及时更换以及使用可调节减压阀等问题。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但餐饮店逾期仍不改正。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晋江市城管局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防患于未“燃”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能省
2023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某餐饮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晋江市城管局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野蛮施工致燃气泄漏
一公司被罚10万元
2023年10月9日,南安市某市政工程公司在霞美镇某小区前进行自来水管道抢修施工时,在明知该区域内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未与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径直从事挖掘工作,导致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南安市城市管理局对其进行约谈,并依据《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违规加热液化气钢瓶
一餐饮店收到罚单
2023年12月27日,市城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开发区某餐饮企业通过围绕在液化气钢瓶上的电加热带违规给气瓶加热,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现场整改,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处罚。
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危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每一个人都应成为燃气安全的宣传者、实践者和守护者,营造“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为城市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欢迎市民群众对身边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2530622。(文字整理:林扬州 陈淑华)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