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父子因赡养费问题争执不下,对簿公堂。老李(化名)今年70岁高龄,他主张自己年事已高、无法从事劳动,没有收入来源,加之身体有疾病需要治疗,需要赡养,可儿子小李(化名)却不愿意支付赡养费。
“他不关心我的生活,人都见不到几次,连赡养费也不给。”老李愤怒地对法官说道。得知老人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心中感到疑惑,为何儿子会对老父亲置之不理,但老李对此始终保持沉默。法官拨通了小李的电话,他马上来到法庭。
原来,小李称,父亲在年轻时对母亲有过暴力行为,导致其离家出走,这给自己留下了童年阴影。小李成年后,与父亲的感情也日渐淡薄。“他老了来找我要赡养费,我不接受。”听闻老李诉求后,小李当场表示拒绝。
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争议不下,考虑到若对该案直接进行判决,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老李也难以实现“拿赡养费养老”的初衷,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于是,法官先将二人分开,带到不同的调解室安抚情绪。此案中,老李对小李母亲的暴力行为是小李的心结,故法官围绕此问题对二人进行心理疏导、释法说理。一开始,小李仍是拒绝的态度,但法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老李作为父亲尽了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小李现在已经长大成人,作为成年子女对父母也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经过承办法官多轮调解,父子俩终于达成和解。老李向小李及其母亲诚恳表示了歉意,小李也答应定期支付赡养费、医药费等费用。
法官表示,家庭关系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若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要求免除赡养义务,不应支持。但是,如果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的,子女要求酌情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的合理诉求,应予支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应互敬互爱,切实负起子女抚养义务,子女同样也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促进“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和谐社会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记者 陈灵 黄耿煌 通讯员 尤加阳 王琳)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