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港区一幼儿园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被泉港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以罚款8400元。
近日,泉港大队监督员在对泉港区某幼儿园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所在建筑经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消防主机无反馈,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此,消防监督员向幼儿园负责人强调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场所平日必须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以便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能正常发挥作用。
针对该幼儿园存在的违法行为,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单位立即整改隐患。同时,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幼儿园罚款人民币84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幼儿园负责人已着手整改隐患,并表示一定吸取本次教训,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维护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场所消防安全。(记者 陈明华 通讯员 郭云霞)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