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鲤城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及三家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景某的诉讼成本,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目前,115万元赔偿款均已履行到位,景某的后续治疗有了保障。
案情 工人摔成一级伤残 公司答应赔偿又反悔
据悉,景某在建筑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2021年3月份,他在工地施工作业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了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景某与建筑公司因赔偿问题无法自行达成协议,景某遂向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建筑公司考虑其在A保险公司为景某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死亡或一级伤残限额为80万元、意外医疗限额为8万元),遂同意向景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理赔款120万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A保险公司应支付的理赔款系上述工伤待遇理赔款的首期款,A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120万元部分,再由建筑公司补足。
后在建筑公司的配合下,景某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被A保险公司以“景某无相关从事水电工作资质”等为由拒赔。建筑公司见此,也拒绝先履行其可能需要支付的款项。
起诉 状告保险公司 要求支付赔偿款
眼见景某治疗、护理所需的费用越来越多,但赔偿款却迟迟不能到位,而工伤赔偿的调解协议因涉及案外第三方,也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奈之下,景某的家人只好代其聘请了律师,并将A保险公司诉至鲤城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就工伤赔偿协议为何将保险理赔款作为首期款详细询问了各方意见,得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征询了A保险公司,景某及建筑公司都认为保险获赔理所应当,因此仲裁调解过程中,在未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就直接签署了调解协议,导致如今调解协议的履行陷入了僵局。
调解 一揽子解决纠纷 115万元赔偿款到位
考虑到案件若以判决的形式处理,A保险公司一旦提出上诉,漫长的诉讼周期将导致赔偿款不能及时兑现,不利于景某的治疗,为此,承办法官再次与A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了解其拒赔的理由。A保险公司称,其一方本意直接向景某理赔,但案涉保险合同的共保单位B保险公司对于承担保险责任有异议,且建筑公司一方还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C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亦会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这才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解决。
为让景某及时拿到理赔款,刘法官遂与B、C保险公司均取得了联系,向各方分析案情、释法明理。经多次反复沟通调解,原告与各家保险公司以及建筑公司在责任承担、赔偿数额上的分歧逐渐消除,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A保险公司在30日内向原告赔偿78万元、建筑公司在2个月内向原告赔偿37万元,原告放弃剩余5万元赔偿款。
近日,上述115万元的赔偿款均已履行到位,该纠纷得以化解。(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刘丽兰)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