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毒品像“变色龙”一样会伪装,一些看似寻常的药丸、零食、饮料、贴纸等,也可能是新型毒品。佐匹克隆是治疗失眠的药物,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滥用或不合理使用会成瘾,系《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得知,被告人吴某利用“互联网+寄递物流”,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还贩卖给对方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精神药品佐匹克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概述
失眠群中结识吸毒人员 网售“安眠药”
被告人吴某在某聊天软件的失眠交流群中寻找、结识吸毒人员。2022年8月14日,吴某与王某互加QQ好友,聊天过程中王某表明自己买不到大麻(一种毒品),遂吃药代替。交流后双方商定,王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吴某购买2盒佐匹克隆。后被告人吴某将2盒佐匹克隆片邮寄至王某指定地点。当年8月19日,被告人吴某通过微信与王某商定,以3600元的价格贩卖12盒佐匹克隆给王某。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还贩卖给对方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精神药品使人形成瘾癖的 属于毒品范畴
据了解,我国于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卡西酮、三唑仑等68个品种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布他比妥、佐匹克隆等81个品种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予以管控。
法官介绍,佐匹克隆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临床上用于治疗各种原因引起的失眠症,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控。滥用或不合理使用佐匹克隆会导致身体和精神的依赖和成瘾,系《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向吸毒人员贩卖上述药品,其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网上结识吸毒人员,通过线上挂链接的方式收取毒资,再以物流快递完成交易。毒贩利用开放的网络交易环境,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的非法行为,在不同平台“转场交易”,给社会和人民造成极大危害。毒品之害猛如虎,广大群众需要增强禁毒、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提高抵御毒品的能力,让毒品远离我们的生活。
法条链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