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
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报销90%
日前,泉州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对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住院费用执行特殊医保支付 落实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泉州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使用原有病情编码结算,执行特殊医保支付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到今年3月31日。
在3月31日前,对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我市执行二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政策的县属医院、泉州市中医院和泉州市正骨医院)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5%,职工医保在职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90%和95%。
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疗药品,以及因药品供应不足省上临时增补的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3月31日。鼓励我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使用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在我省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都临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优化流程医保服务更便捷
公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实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和报销标准。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来源:东南早报 记者 许奕梅 通讯员 王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