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轻则损毁物品,重则危及群众的生命健康,令人深恶痛绝。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中,被告人丁某、齐某、王某、吴某均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情概述
高空扔下建筑垃圾 砸伤路人4人被判刑
2022年2月,被告人丁某将某楼房的建筑垃圾清理工作承包给被告人齐某,双方谈好1.4万元的价格,由齐某采取用手推车将垃圾直接从楼上倒下的方式进行清理。齐某先后雇用被告人王某、吴某到现场帮忙清理,并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上述楼房建筑垃圾直接从4楼和5楼倒下。当年3月3日,被害人陈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被王某、吴某等倒下的建筑垃圾砸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王某、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丁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齐某。案发后,丁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齐某、王某、吴某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杜绝“随手抛”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官介绍,高空抛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入刑,是国家运用刑法治理社会生活风险的一种体现。
法官提醒,市民群众应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风险和后果,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随手抛”行为,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黄勤俭)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