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介人张某介绍,叶某向他人购买房产,没想到遭遇一房多卖,首付款25万元及1000元介绍费“打水漂”,为此叶某要求张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不具备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而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存在牟利行为且未能对房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被判决对叶某相关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案近日执结,张某付清了25000元赔偿款。
购房者遇一房多卖 无证中介被判担责
2016年12月,经张某介绍,叶某同庄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庄某将名下位于晋江梅岭某小区的套房转让给叶某。合同签订后,叶某支付首付款25万元给庄某,并支付1000元购房介绍费给张某,但庄某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3月,叶某发现庄某将案涉房屋一房多卖,且庄某已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诈骗罪成立。叶某便找到当初介绍购房的张某,要求张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不具备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而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并且存在牟利行为,应对叶某相关损失承担责任。因庄某尚未退赔叶某25万元首付款,因此综合交易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叶某的损失情况,判决张某对叶某损失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叶某赔偿款25000元。
法官多次释法说理 中介人付清赔偿款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经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今年8月,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时发起网络查控,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相应财产,并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等强制执行文书材料。
在冻结相应财产后,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时联系张某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张某近日按照法院的传唤付清了25000元,案件得以妥善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无从业资格未尽职调查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迅速,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屋等,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屋交易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有的“经纪人”为获取介绍费,在不具备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牟取利益。法院认为,其应当依法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应当向具有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的人员了解房产的具体情况,并签订相应的中介购房合同。倘若仅凭认识的朋友介绍,或是口头交涉购房细节,就可能存在钱房两空的巨大风险。
本案中,虽然庄某因合同诈骗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但购房者叶某也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作为房屋买卖中介人,张某虽然仅收取较少中介费,但因其并无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亦未能对房屋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因此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