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近日评选产生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案例13件。晋江法院《被告人邱某、占某、施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省优秀案例。
台海网5月20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省高院近日评选产生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案例13件。晋江法院《被告人邱某、占某、施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省优秀案例。该案中,渔民海上捕捞生产作业时,发现有海豚误入渔网,竟将其杀害,终获刑并赔偿道歉。
案情简介
海豚误入渔网被杀 牙齿DNA鉴定解开难点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驾驶渔船在海上捕捞生产作业时,发现有海豚误入渔网,遂指挥被告人施某、占某等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将海豚杀害取出牙齿,后将死亡的海豚丢弃海中。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此案由泉州海警局侦办,在2021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经典案例。案件受理中,物种鉴定、物种发育系数及涉案海豚发育阶段评估,成为此案定罪量刑和追偿生态资源损失的关键,但涉案海豚死后已被邱某等人丢入海中,其物种发育情况难以判定。对此,专案组邀请了多位专家,以海豚牙齿DNA测序比对作为切入口,最终评估出涉案海豚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37.5万元。
案件审理
3人犯罪被判刑罚 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伙同被告人占某、施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邱某、占某、施某、龚某、张某、邱某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晋江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占某、施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2年2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邱某、占某、施某、龚某、张某、邱某彬应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渔民捕捞作业时 误捕珍贵物种应立即放生
海洋野生动物及其生物多样性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法官介绍,本案系国内首件非法猎捕、杀害海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渔民邱某、占某、施某因迷信海豚牙齿能“辟邪”,在误捕海豚后不仅没有依法立即放生,反而杀害海豚,手法残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他涉案渔民龚某、张某、邱某彬虽然没有直接杀害海豚,但参与实施了危害海豚的行为,应与邱某、占某、施某对所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庭审中,海洋野生动物专家发表意见,数十名渔民被邀请参与旁听,部分被告人当庭悔罪并自愿缴纳赔偿款,庭审起到良好的普法警示作用。
法官提醒,渔民进行捕捞作业时,当误捕到自己不认识的鱼类,特别是疑似珍贵濒危物种时,应立即放生,若已造成误伤,应当及时救治并报警,切不可为一时之欲触犯法律。(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吴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