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一名女子逛超市时被泡芙勾起“馋虫”,等不及结账就吃完一盒,然后拿着空盒到收银台结算。女子称,她最近在减肥,看到泡芙特别想吃,当时一口气吃了10个。拿空盒买单的视频被人传到网上,女子的这一举动引发网友热议,截至昨日19时,有超过25万人次观看,评论数达到9000多条。
女子吃完泡芙用空盒结账引热议
律师:行为不违法,但不值得提倡
台海网5月6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近日,泉州一名女子逛超市时被泡芙勾起“馋虫”,等不及结账就吃完一盒,然后拿着空盒到收银台结算。女子称,她最近在减肥,看到泡芙特别想吃,当时一口气吃了10个。拿空盒买单的视频被人传到网上,女子的这一举动引发网友热议,截至昨日19时,有超过25万人次观看,评论数达到9000多条。
(黄晖 绘)
热议 网友观点褒贬不一
有网友认为,只要正常结账,该行为就可以被理解。@一只小胖1说,其实只要结账就好了,有时候可能真的忍不住想吃。@选择困难症解决方案认为,既然收银员觉得问题不大,那我觉得问题也不大。@国民男友说,会主动结账就没什么问题。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再结账……@一只奶味小西子有类似经历,她说,有时候很渴,去超市也会先喝再付款。@星辰温柔尽失则说,人家主动结账了,说明只是单纯饿了想吃。@露娜的明日复明日也觉得只要结账了就行,不过一般还是不建议这么做。
也有网友认为该行为不妥,容易引发不良影响。@夜雨燕惊寒表示,如果大家都这样做,超市怎么分辨这些人是真的饿了先吃后买,还是准备偷偷逃单。@我要努力变健康啊同样认为,这种行为“可能会被判定成是偷东西”。@漩涡少女的留言很有代表性,她说,虽然可行但不值得提倡,买完单再开封也是一种自觉。你尝试一次,他尝试一次,超市不就变自助餐厅了?深入想,小事情不能守规矩,如果遇上更大事情的时候会怎样呢?
“该事件日常中比较少见,这家超市的处理方式也比较人性化。”昨晚,泉州市连锁经营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品未结账之前是属于超市的,尽管顾客最后主动付钱了,但超市是不鼓励这种行为的。一方面,结账后消费早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定;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超市打开包装袋吃完随手一扔、不结账的现象还是存在的,这会给超市造成损失,也容易导致超市管理混乱。遇到此类事情,超市该如何处理?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都是各家超市按自己的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律师 不构成盗窃罪 但不值得提倡
那么,私下打开包装吃完再去结账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辉律师。
苏律师说,从法律角度看,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市商品在未支付对价前,其所有权仍为超市所有,行为人在未支付对价且未经超市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予以食用,是将超市所有的商品秘密据为己有,主观上具有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女子的行为仅是一般的民事行为。
苏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他认为,该行为不满足盗窃罪的相关构成要件。女子虽然未付款就将货品包装打开并食用,但整个过程不具有隐秘性且随后积极、主动向超市说明情况予以结账,可见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超市货品的故意。食用产品后,女子没有离开超市,处于可查可控的范围,且事后予以结账、支付对价,客观上不属于实施窃取的行为,因此该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相关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另外,女子与超市形成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超市将货品摆出并标明价格是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出的“要约”,而女子将货品取下、打开并食用属于同意超市发出“要约”后的“承诺”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在女子打开并食用货品时即已成立。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在超市经营场所范围内履行该买卖合同所对应的付款义务的时间节点,应为消费者离开超市的收银结账柜台之前。因此,女子主动前往超市收银柜台进行结账的行为,属于其在履行与超市间的买卖合同中支付对价的付款义务,且合同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女子的整体行为不满足相关刑事罪责构成要件,亦非相关民事侵权行为。”苏律师认为,该行为尽管不违法,但不值得提倡,建议消费者先买单而后使用商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误解。 (记者 魏晓芳 实习生 林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