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40元
疫情期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合同支付工资
台海网4月16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 记者从泉州市人社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泉州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比此前上调240元。
据介绍,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四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20元上调为196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从1570元上调为181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71%,年均增幅6.29%。调整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8元调整为20.5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6.5元调整为19元。
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人社部门也提醒用工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记者 许奕梅 通讯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