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25日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 假期出游或者上下班,与亲友拼个车、搭个顺风车,不少人都有过类似经历。如果搭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这责任该怎么界定呢?近期,泉港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审结了这样一起“好意同乘”案例。
案情
参加婚礼出车祸 司机负事故全责
2015年12月,小军(化名)驾车去参加朋友的婚礼,车上还搭乘了一同前往的小白、小风、小丽、小红(均为化名)四人。
途中,小军驾驶的小轿车与一辆中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乘车四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小红伤势最为严重,经鉴定,其伤势构成身体多处十级伤残。多年来,她前往福州、厦门、上海等多地医院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小军支付小红部分赔偿款11.5万元。后来,小红起诉到泉港法院,要求小军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各项损失共计28.35万元。
法院
属于好意同乘 减少一成赔偿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和《民法典》规定,小红系自愿搭乘小军车辆一同前往共同的目的地,小军亦未向小红收取车费,属于好意同乘的行为。
小红在好意同乘中受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小军的赔偿责任,酌定减轻其10%的责任,小军应赔偿小红各项损失的90%,遂一审依法判决小军赔偿小红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20.56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
无偿性是好意同乘的核心要素
承办法官介绍,好意同乘,又称好意搭乘、善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同事上下班,帮助陌生人到达目的地等。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温惠阳律师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温惠阳说,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并无“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的考量,减轻被搭乘人的法律责任。
如何认定好意同乘行为?温惠阳认为,“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不收费、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换。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构成要件。在具体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机动车是否为营运车辆、乘坐时间、地点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
提醒
好意同乘仅限非营运机动车
承办法官表示,该规定是我国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不仅对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发生有积极意义,还是对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的健康引导,鼓励人们相互关爱,推动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法官提醒,在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身体状况和车辆状况,充分保障驾驶安全。而搭乘人也应当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不得作出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言行,承担谨慎注意义务。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驾车等,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所谓的免费“看房车”“购物车”等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泉州晚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唐超颖 林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