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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南安:买猕猴当宠物 男子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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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7月7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儿子喜欢猴子,男子就私养猕猴、巴西龟作宠物,后上传视频到网上炫耀被抓获。近日,南安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洪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0月1日,南安溪美人洪某见儿子喜欢猴子,于是以3000元的价格向苏某(另案处理)购买1只猕猴并带回家饲养。后来,为吸引眼球,洪某将该猕猴的照片和视频上传网络炫耀。

2020年1月30日,洪某准备通过微信将该猕猴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当场抓获。民警还在洪某家中查获了2只巴西龟。

经司法鉴定,洪某饲养的猕猴属于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巴西龟属于龟鳖目龟科彩龟属红耳彩龟,系外来物种,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另一只巴西龟属于龟鳖目鳄龟科鳄龟属拟鳄龟,系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案发后,案涉猕猴已经被泉州市东湖动物园收容救助。

日前,南安法院以云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洪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欲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洪某为了满足个人兴趣爱好,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提 醒 

乱养宠物可能违法

该案承办法官吴序开表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中,洪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且在饲养、出售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病毒、细菌感染以及传播疫病的风险,给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甚至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洪某除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为此提醒,萌宠虽可爱,也不能乱养,一不小心就可能违法。

(来源:泉州网 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实习生 黄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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