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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高空抛物不能再任性了 民法典明确补偿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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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一小区安装26个仰拍摄像头24小时监控高空抛物(庄丽祥 摄)

台海网6月17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昨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从“民有所呼”到“法有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使法律更加有力地守护每个人的生活。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项重要制度,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今日起,开设专栏,从法治视角出发,聚焦社会热点事件,结合真实案例,为市民解读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现如今城市中高楼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各地频发。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损害责任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遭遇维权困境。那么《民法典》将对这一现状带来怎样的影响与改变呢?今日特邀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陈钦彬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案例1

5月16日傍晚5点多,泉州市区冠亚凯旋门小区15号楼底惊现一把菜刀,疑是该幢某住宅抛下之物,所幸没有砸到人和物。事发后,小区物业报警,但挨家挨户查找菜刀“主人”无果。

案例2

5月27日上午,位于洛江区万安街道某小区内,一名女子从15楼抛下一袋生活垃圾,内有外卖盒、钉螺壳等。事发后警方前往调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而林某竟称这是因为自己“太懒”了。之后,林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3

6月1日晚上8时许,丰泽区城东澜湖郡小区,一块装修用砖从楼上掉落,砸中一部停在楼下的小车。事发时,一对夫妻正好路过,险些被砸。事发后,小区物业现场排查,但无法确定砖头从何掉落。随后,受损小车车主黄女士报警,目前仍无警方调查结果。

说法

●关于侵权责任人的认定

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人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陈律师表示,此次《民法典》沿用了关于侵权责任人的认定。上述三个案例中,案例1的菜刀和案例2的垃圾,没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虽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菜刀、垃圾是由人主动抛掷,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可能涉嫌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案例2中抛掷垃圾的林某被刑事拘留。案例3中,掉落的砖头砸中了小车,受损车主黄女士可依草案追究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索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

黄女士的车被砖头砸中后,因小区物业、警方目前仍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以往法律规定,砖头掉落的该幢楼里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陈律师解析,《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将来确认了侵权人,此前承担了相应责任的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则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则受害人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有责任调查侵权人

《民法典》中新增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侵权人。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陈律师提醒,若遇到高空抛物,应像上述三则案例中受害人、小区物业一样,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更容易确认侵权人并追责。

●明确了物业的管理责任

《民法典》还明确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防护举措,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人损害的情形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假如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关的管理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律师举例,案例2中,物业公司可以在每层楼设置垃圾桶、贴好宣传标语等;案例3中,物业公司应做好装修管理、基本防护督促等工作,一旦发现危险源应及时进行处理。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记者 许钹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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