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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酒一起喝 有车一起开 泉州俩闺蜜醉驾闯祸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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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1月8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因醉驾被判刑,驾驶证被吊销,然而吴某仍不知悔改,再次酒后开车,甚至将车交给同样酒后的闺蜜陈某驾驶,结果途中出了车祸,两人双双被判刑。

吴某、陈某和黄某三人是好闺蜜。今年4月5日晚上,三人先在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南路某小区的吴某家中吃饭喝酒,随后又前往丰泽区某酒吧继续喝酒。这期间,三人都是乘坐吴某的小轿车,并由代驾开车。

酒局结束后,三人准备返回家中,此时吴某没有再叫代驾,而是自己开车载着陈某、黄某二人。开到半路,本来坐在后座的陈某表示自己也想开车,于是吴某就将方向盘交由陈某。谁知,陈某开了一段路后,汽车就撞上道路中间的绿化护栏。群众发现后报警,三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抽血检测,先后开车的吴某、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23.42mg/100ml、194.74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的标准。此前,吴某曾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被吊销的状态。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吴某明知他人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他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吴某与陈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此次又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

近日,鲤城法院当庭一审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宣判后,吴某、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介绍,危险驾驶罪并不只有机动车驾驶人员会触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驾驶人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给饮酒的人驾驶的,也与驾驶人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机动车所有人在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在客观上为他人危险驾驶提供了犯罪工具,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吴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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