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18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郑英好) 阿东(化名)罹患精神疾病几十年,然而,他却在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相关公证书上落下自己的名字,导致遗产无法继承。近日,他将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公证的相关事项无效。那么,自己作出的公证,可以要求确认无效吗?
四份公证书后 遗产归一人所有
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家事文化馆接到了开馆后的第一个调解案件。
当日上午,阿东因病未能现身参加调解,阿东的妻子也是其法定代理人阿婉(化名),代表丈夫参与调解,三位被告,即阿东的弟弟阿南(化名)委托律师参与调解,妹妹阿珠(化名)、阿宝(化名)则亲自前来。
四人的父母均已过世了,最年长的阿东今年也70岁了。
事情的起因也在于父母亲遗留下的一套位于泉州市区的老房子。这套房子原先是他们的父亲阿国(化名)和母亲阿云(化名)的共同财产。2000年12月28日,阿国去世。13年后的2013年,阿云也过世了。
据起诉称,2009年3月30日,阿南、阿珠、阿宝与母亲阿云,自行要求阿东到泉州市公证处作出相关声明并办理了4份公证书,分别如下:
第一份公证的主要内容是,阿云自愿放弃对丈夫阿国房屋遗产的继承权;第二份公证书的主要内容是,阿东、阿珠、阿宝自愿放弃对父亲房屋遗产的继承权;第三份系一人继承公证,内容为:阿国的房屋遗产由次子阿南一人继承;第四份公证书系赠与合同公证,其内容为阿云自愿将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2/3赠与次子阿南一人所有,受赠人(阿南)表示接受赠与。
通过这四份公证书,阿南就继承了这套父母留下来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