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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二审通过 有望明年元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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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有望明年元旦起施行  

晋江、洛阳江流域担负着为泉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的重任。图为洛阳江上,小船在红树林间畅行。  

台海网8月29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记者 颜雅婷/文 陈起拓/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昨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晋江、洛阳江两江流域水环境立法项目有了最新进展,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自明年元旦起落地实施,为泉州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提供法制保障。

审议通过的条例,更加突出“短法、管用、有特色”,既紧跟中央政策大势,把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写入法规,又结合两江沿岸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的市情实际,因地制宜,将立法重心放在处理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两方面的关系。

立法背景

两江流域广受关注 立法回应民生关切

晋江、洛阳江流域是泉州主要的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担负着为泉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的重任。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护两江流域水环境。

“两江流域立法,回应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群众的关切期盼,具有扎实的民意基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两江流域立法的选题,来源于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以及市人大会的决议。

早在2006年,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加快近海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决议》,将泉州市近海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作为一项法定任务加以贯彻执行。2017年1月,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决议》,推动流域治理由重点流域(含近海水域)向小流域延伸拓展,真正实现从水域到陆域、从河岸到海岸、从源头到入海的全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全覆盖。

2018年9月,泉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11个多月来,市人大常委会从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出发,通过网上公开全文、走访调研、专题论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征求意见,草案先后修改数十次,反复推敲打磨、字斟句酌,力争体现地方特色。昨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提出草案表决稿。

条例亮点

◎统一规范设置排污口标志牌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两江流域内,应统一规范设置排污口标志牌,同时,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责任、监管部门、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对排污口摄像编码、登记造册,建立排污口位置、数量、排污情况等档案资料,并定期检测排污口水质。

◎定期排查整治黑臭水体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晋江、洛阳江流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

立法特色

立法“先加后减” 更加突出“短法”

审议通过的条例,从篇幅上更加突出“短法”,分为总则,流域规划和水质要求,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约6000字。

“流域水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相关上位法规定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两江条例的立法过程可谓“先加后减”:为便于职能部门今后更好地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将上位法中关于工作规范性要求“加”入到地方条例中;在后期的审议修改过程中,从具体实际操作出发开始做“减法”,把上位法中本地问题不十分突出的条文进行删减,着力把两江保护最基本最主要的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不面面俱到,“不做上位法的缩小版”。

坚持规划先行 促水质“只能更好”

“流域水环境保护具有长期性、渐进性和系统性,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编制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作了规定。

条例第二章,从保护源头和水库、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取水和供水安全等方面入手,严守饮用水安全底线。同时,在流域规划中抓住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所有的规划落到根本就是对水质的要求,因此,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晋江、洛阳江流域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回应中央‘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

与此同时,聚焦管用可操作,条例尊重两江沿岸的现实情况,审慎设定禁止和限制类条款,又留有缓冲空间。对于低于Ⅲ类标准的干流、支流、河段,条例明确逐步改善、提高水质,“门虽然关上,但留有窗口”。

水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并进

晋江、洛阳江流域沿岸地区的经济、人口现状既为整个泉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水环境保护带来了压力。如何平衡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

“流域必须有规划,产业必须有限制,发展要向绿色、良性发展。”条例第三章着重平衡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两对关系,抓住防治工业污染是处理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关键,第七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发展绿色经济。“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法工委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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