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3日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员工为你创造价值,你理应善待他们,换位思考,如果是你被拖欠几千元钱,你会如何看待老板?欠薪问题不是小事,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近日,惠安法院执行法官告诫被执行人某公司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万某。
原来,惠安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华等47名工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某佳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某佳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中,经多次对某佳公司提起名下财产查询后发现,除相关银行账户在执行立案前曾有大额流水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该公司有股东2名,其中李某明为法定代表人,万某为直接责任人员,两人为表姐弟关系,户籍均在外省。执行人员到李某明配偶的娘家走访并向其亲属说理释法,言明法律后果,但上述两人均无履行意愿。
惠安法院执行局及时与惠安县公安局驻法院执行警务室沟通、衔接,启动警务联动机制,一张无形的大网悄然张开。4月8日下午2时,惠安法院接到公安指挥中心反馈,万某在福州罗源某公共场所被当地民警控制。执行应急小分队立即赶赴罗源将万某带回惠安,鉴于其作为该公司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公司拒不履行支付工资款义务负有责任,最终将其送拘。
法官说法
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违法犯罪行为,强制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拒付劳动报酬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