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4日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喝酒后并没开车,可苏某通为何会被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呢?昨日,丰泽区检察院披露了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醉驾案。
今年10月17日晚10时许,黄某彬、苏某通等人到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一家烤鱼店喝酒消费。他们喝得起劲的时候,坐在他们隔壁桌的人突然打了起来,苏某通见其中有熟人就上前劝架,黄某彬正好去上洗手间。事后,苏某通怕对方会砸他的车,自己去开车又不方便,就顺手将车钥匙交给黄某彬,让其帮忙将车挪到见龙亭小区。
于是,黄某彬开着苏某通的车,载着苏某通等2人从烤鱼店出发往见龙亭方向行驶,至北峰街道站前南北大道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民警发现黄某彬涉嫌酒后驾驶,即将其送往医院醒酒并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检测,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152.52mg/100ml,系醉酒驾车。
公安机关以黄某彬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丰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苏某通明知黄某彬饮酒,仍将车交给黄并要求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苏某通予以追诉。
近日,丰泽法院一审宣判此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彬和苏某通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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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情况 不开车也可能犯危险驾驶罪
丰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虽然主要是驾驶员,但并不排除其他人成为共犯。以下几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一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者命令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其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