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林天真 通讯员 尤燕玲)对他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该男子不仅不还钱,还将自己所有的套房转手,并未用于还款。昨日,晋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这是晋江法院宣判首起针对担保人且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案。
据悉,晋江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庄某应支付晋江某银行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罚息、复息3.8万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到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人张某对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去年3月14日,晋江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当年4月6日,晋江法院通知被告人张某执行并申报财产,但被告人张某未执行。
当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将其所有的青阳街道某套房以人民币39万元的价格转售给案外人叶某,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其他开支,未用于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的义务。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