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2日讯 为进一步鼓励仿制药的研发创新,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泉州市政府于近日制定《关于推进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的实施意见》,市财政支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一是对于生产企业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按评价成本2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补;对于生产企业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其他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非基本药物),按评价成本2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补;对于成为国内首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非基药),在此基础上由市级财政再予以评价成本10%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另行奖励。在上述明确的奖励措施基础上,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保持奖励期限及每个品种按评价成本20%比例不变,最高奖励资金由每个品种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0万元,本次提高奖励金额所需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二是对在2021年前通过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引进的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在泉州市投产前三年每年按该品种地方受益税收的2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是市、县建立一致性评价奖励资金账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通过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引进的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以及急需的仿制药品种进行奖励,由科技部门负责管理,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拔款。奖励资金发放由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食药监、经信共同组织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列入当下一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情况下达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