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日讯 据晋江经济报报道 “开庭!”法槌敲响,一场严肃的审判开始。此次审判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晋江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在线直播,晋江法院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晋江市纪委监委组织近200名干部旁听该案,接受廉政警示教育,驻市法院纪检组协助组织旁听活动。
晋江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庄某担任晋江市科技局办公室聘用人员,负责晋江市科技局办公室、停车场等工程项目建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项目承包人林某贿款10万元,并为其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庄某担任晋江市某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与收款收据等方式,套取公款占为己有,合计13.5万元。
此外,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3月2日,庄某在担任晋江市某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期间,被告人杨某受庄某安排负责促进会财务工作期间,两人合伙共同利用管理或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账户转账方式,转出合计110万元用于家庭消费、归还信用卡或者个人有偿借贷等,超过三个月未还。
公诉机关认为,庄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3.5万元;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法院据此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过,请求从轻处罚,暂不考虑上诉。
原标题:晋江两人挪用公款110万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