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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劳务碰瓷” 一同被判诈骗罪
2015年7月,毛某和时某夫妻进入浙江一公司工作。按照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两人没有当场签订,后来才提供已签名的合同给公司,但公司没有发现,合同上并不是他们的亲笔签名。同年9月底,毛某、时某离职,并以公司未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之后,双方为此闹上了法院。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夫妇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签名,再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且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两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