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担责
“现在我们正和店家协商赔偿和后续的事情。”宝宝的父亲李先生说。昨日,海都记者从晋江滨江派出所了解到,由于涉及经营和后续民事赔偿等问题,他们已建议双方通过工商或法院解决。记者看到,在事发的婴幼儿游泳馆墙上,悬挂着一张“请家长们的视线不要离开自己的宝宝”,有了这张警示牌,店家能免责吗?
“一般来说,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担责,但是承担责任的多少和比例,则要根据未尽义务的程度来分析。”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表示,首先要看游泳馆是否有相关的手续和资质,如果没有就是属于违法经营,经营者可能被判决承担大部分责任;其次,游泳者自买票消费起就与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游泳场馆方面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履行到位,法院一般会考虑减轻其责任或者判其不承担主要责任;再者,还要看溺水者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其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判断不到位,发生溺水事件时,监护人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相应的,会减轻游泳场馆的责任。
“不管怎么说,为了宝宝安全,在他们游泳时,亲人的守护才是最重要、最靠谱的。”罗律师说。
原文链接:http://qz.fjsen.com/2018-05/23/content_21074680.htm
原文标题:晋江一7月大男婴游泳倒栽溺水引热议 泳圈选择有讲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