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香烟 判刑并处罚金
福建人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据介绍,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擅自销售美瞳 网店店主被起诉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群成员发黄片 群主不管被刑拘
2016年,辽宁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多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发布“有大片看”的信息,向交钱的群员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未加阻止,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违法信息。如果群主未尽义务,放任群成员违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醒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泉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提醒,微信群、朋友圈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其具有私人属性的同时还具有相当成分的公共属性,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放大效应,造成具有社会影响的后果。
随着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网络已经不是法律真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当然也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网络社交平台不能再抱有“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思想,任何互联网的参与者,既享有使用和参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权利,也有遵守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环境的义务。
与此同时,在享受网络科技带来的便利时,也要时刻警惕别有用心的人也在利用微信搭便车。网民们需要擦亮眼睛,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拒绝“推手”和“帮凶”。
原文链接: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18-05/17/content_5818455.htm
原文标题:5人擅自传播“空姐被害案”现场照片被刑拘 警方微信上这些事情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