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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两次私下举债 丈夫被判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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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3月9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德化法院近期刚刚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认定小黄婚内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丈夫不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小黄和小孙原系夫妻,现已离婚。离婚前,小黄于2013年、2014年分两次向债权人小李借款79500元,出具两份借条,并在上面签名盖了手印。还款时间到了,小李数次向小黄讨还借款不成,便向德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小黄和小孙共同偿还这两笔债务。

庭审时,小孙称之前家里日常生活开销一直是自己负担的,这笔借款没有用于生活日常开销,更没有用于抚养孩子,且对于这笔债务自己也一直被蒙在鼓里,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该偿还。小黄也承认小孙的说法,提出自己愿意一个人偿还这些债务。原告小李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借款一定用于小黄夫妻俩的共同生活。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共债共签”

法官介绍,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在债权人未举证款项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情况下,应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记者黄墩良)

■律师说法 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麒顺律师所律师林清毅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是十多年来合同法与婚姻法实务领域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在配偶借债时并不知情,夫妻离异后还要替前夫(妻)还债的案例。在2018年前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偏向于站在债权人一方,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从根本上扭转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对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原则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规则,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赋予了债权人一方,而不再倒置于债务人一方,同时也保留了证明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形。该解释的出台,既防止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又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了夫妻双方。

原文链接: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18-03/09/content_57875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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